yh86银河国际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开拓我院学生工作新局面,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我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辅导员是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培养与使用、教育与管理、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辅导员的配备坚持高效精干,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专职辅导员生师比原则上按200:1配备,具体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统一调配。
第五条 辅导员选聘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作风正派。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德才兼备,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具备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四)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五)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三章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是:
辅导员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领导下,负责分管年级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家庭经济有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班集体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团学干部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配合任课教师共同做好教学管理。
(九)指导学生开展寝室文化建设,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做好寝室安全、卫生和文明建设工作。
(十)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党、团员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发展工作。
(十一)做好学生的综合测评、学年小结、素质拓展鉴定及毕业鉴定等工作。
(十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工作,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实践能力。
(十三)建立与学生家长联系制度。及时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
(十四)建立听课制度。认真听取学生和任课教师两方面意见和建议。
(十五)协助办理学生免修、退学、试读、休学、复学等工作。
(十六)做好校风、校纪及安全法制教育工作,办理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报批工作。
(十七)协助做好各项评先评优工作。
(十八)教育和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做好欠费学生的催缴工作。
(十九)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
第七条 辅导员教师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与专职教师同等对待。采取多种形式增加辅导员的培训、交流和学习机会,帮助辅导员开阔眼界、增长才干。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系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秘书、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根据自身学科背景和教学能力可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职称评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院把优秀专职辅导员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向学校党委推荐。
第五章 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由各学院直接领导、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考核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规定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岗位聘任、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挂钩。
第十三条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的辅导员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辅导员工作原则、违反辅导员职业道德、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影响的辅导员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出建议取消辅导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