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h86银河国际违规违纪制度及处理办法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根据学生处分形式不同设定处分期限,警告处分期3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6个月、记过处分期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12个月,处分到期按学校处分处理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影响。
一、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所涉价值未达到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所涉价值达到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所涉价值达到25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和宿舍熄灯以后,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杂物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因违反本条前述款项或因吸烟、使用蜡烛等引起火灾者,除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凡扰乱院内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并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被代替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代替他人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代替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代替他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且收取报酬的,代替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从事替课、替考中介活动的,中介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宗教管理有关规定,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直销管理有关规定,参与或在校园内从事直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打架的策划、肇事、参与、出具伪证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等):
1.对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l.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出具伪证者:
l.对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l.对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对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违反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无故旷课,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
1.当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当学期累计旷课11至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当学期累计旷课21至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当学期累计旷课46至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考试违纪
一、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
(一)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向他人借用考试用品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品;
(二)故意拖延时间在考场内逗留;
(三)离开考场后未经允许擅自返回考场;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五)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
(六)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七)考前发现在桌椅、墙面上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
(八)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九)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十)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十一)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十二)帮助他人传递纸条等规定以外的物品。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经监考教师警告无效后:
(一)清离考场;
(二)发生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警告处分;
(三)发生第二十条第(二)至(四)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严重警告处分;
(四)发生第二十条第(五)至(十二)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记过处分;
(五)对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考试作弊
一、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科目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他人试卷、答卷;
(三)抢夺、盗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组织作弊或使用电子设备或现代通讯设备(手机、传呼机等);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答卷或代替他人答卷;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答题卡;
(七)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发生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发生第二十二条第(一)至(二)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留校察看处分;
(二)发生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其它作弊行为,若作弊行为认定为伙同他人实施的,给予行为人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上书写非法言论;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